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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劳务派遣工超过退休年限,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9 阅读:16

  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较低工资保障制度。较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zui低工资规定》明确,zui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较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较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遵守上述规定作出严惩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超过退休年限的人员(女的50周岁、男的60周岁——现行标准)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内。超过退休年限的人员,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较低工资标准的法规只适用于劳动者,而超过退休年限的人员已退出劳动者队伍,所以在目前的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其获得不低于较低工资的报酬。

 当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退休年限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用、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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